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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修订)
(2023年2月27日党政联席会通过)
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教育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强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审批允许校外住宿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和《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住宿,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住宿。
第三条 我院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统一住宿,不允许私自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期限原则上以学年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于前一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校外住宿满一学年后仍需继续在校外住宿者,须再次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确因突发疾病或特殊情况须紧急办理者,可临时申请。
第五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学生,需返校住宿者,原则上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公寓部门规定办理入宿手续。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一)已婚或育有子女,确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
(二) 家庭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且房屋所有权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学生;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
(四)因培养需要、科研需求、实习实践等原因,由学校(学院)和合作单位(机构)签署协议,需在合作单位(机构)住宿的学生;
(五)入学前经本人确认不在学校公寓住宿的研究生;
(六)延期毕业学生;
(七)其他特殊情况确须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且须由家长陪读。
第七条 校外住宿租赁房应具备的条件:
租赁房必须符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二)房东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签署“出租房屋安全管治安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任书中的各项职责;
(三)租赁房必须经学院和相关部门认可,并适宜学生住宿。
第八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持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附件1),直系亲属知情并在《直系亲属知情同意书》(附件2)及《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3)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租房合同/医院证明),经本科生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将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学生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宿手续,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婚或育有子女,确须在校外住宿学生,需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子女出生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 家庭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且居住地房屋所有权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学生,需提供户籍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三)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须由二甲及以上医院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材料;
(四)因培养需要、科研需求、实习实践等原因,由学校(学院)和合作单位(机构)签署协议,需在合作单位(机构)住宿的学生,需提供合作协议,并附合作单位(机构)安全住宿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入学前经本人确认不在学校公寓住宿的研究生,报到后由学院负责按规定程序补办校外住宿申请审批相关手续;
(六)延期毕业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须在校外住宿学生,须按规定由导师或者班主任协同补办校外住宿申请审批相关手续,若为特殊情况,须于直系亲属协商且当面签署《9999js金沙老品牌9999js金沙老品牌特殊学生陪读暨家校协议书》(附件4)。
第十条 在申请校外住宿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或未经学校(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学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返校住宿,并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严格履行教育教学管理主体责任,对校外住宿学生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各班主任、导师要认真做好校外住宿学生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落实落细研究生导师第一责任人和班主任、辅导员职责,建立校外住宿学生台账,加强学生联系和走访制度,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适时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全面掌握校外住宿学生情况。
第十三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如个人表现已不符合申请校外住宿条件的,将取消该生校外住宿资格。
第十四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有效期期满后,班主任、辅导员、导师要对校外住宿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调查。若符合条件,可批准继续申请;若不符合条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取消该生校外住宿资格。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学生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主动向班主任、导师、辅导员报告,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学院将立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自行负责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好公民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须在监护人陪同下在校外住宿,由监护人负责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履行公民义务,并与学生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校外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自觉接受学校、学院检查,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四)在校外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学院、班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第十八条 直系亲属的义务和责任:
(一)校外住宿学生的直系亲属须知情并须在《直系亲属知情同意书》(附件2)及《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附件3)上签字,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不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的学生,必须由直系亲属陪护,并签署《9999js金沙老品牌9999js金沙老品牌特殊学生陪读暨家校协议书》(附件4),承担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引导和生活照顾责任。
第十九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若涉及且不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学校(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言行不当等原因给学校(学院)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学院)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情节严重的,学校(学院)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因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学院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学校,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规定的条款若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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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
附件1: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
所在学院 | 学号 | 班级/专业 | |||||||
身份证号 | 本人联系方式 | ||||||||
直系亲属姓名及电话 | |||||||||
家庭详细地址 | |||||||||
校外住宿类型 | □家庭居住地在兰州城市四区 □校外租赁住房 | ||||||||
校外住宿详细地址 | |||||||||
校外住宿原因 | |||||||||
校外住宿承诺 | 本人承诺:1.以上所填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变动及时备案; 2.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要求; 3.本人已告知家人在校外住宿及相关情况; 4.本人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若涉及且不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学生本人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
直系亲属意见 | 1.是否同意申请人校外住宿;□ 是 □ 否 2.是否认可申请人的承诺。 □ 是 □ 否 直系亲属签名: (与申请人关系): 年 月 日 | ||||||||
班主任/研究生导师意见 | 班主任/研究生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
辅导员审查意见 | 经审查,符合校外住宿相关规定。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学院审批意见 | 学院已知晓并审批同意该学生校外住宿,并已登记备案其个人相关信息。 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陆份,学生、直系亲属、学院、学生公寓、财务处各执一份,学院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一份。
附件2:
直系亲属知情同意书
本人,身份证号:,系的 (父亲/母亲/其他直系亲属),已知晓学校、学院关于校外住宿相关规定及校外住宿情况,并同意让其校外住宿。
本人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责,如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国家、学校、学院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在校外住宿期间、往返学校途中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学校、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说明
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备注:本知情书一式叁份,学生本人、直系亲属、学院各执一份。
附件3:
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院的相关制度要求。
2.在校外住宿前应如实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本人应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以上申请表、安全责任告知书均应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
4.校外住宿期间,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供详细、准确、真实的地址、联系电话并保持信息畅通。若未及时通知或者备案,后果自行承担。
5.在校外住宿期间,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抢、防漏电、防煤气中毒、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侵害等。
6.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当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7.在校外住宿期间,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第一时间拨打相应的社会应急电话(公安机关报警电话: 110急救电话: 120 消防报警电话: 119) 寻求帮助,并及时与研究生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取得联系,报告情况,以便获得更多帮助。
8.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若涉及且不仅限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等,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9.本人填写的《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申请事由真实,并与直系亲属进行沟通,直系亲属同意校外住宿。
10.本告知书须由学生本人和直系亲属签字,表明对其知情。
如阅读以上信息后无异议,请学生将本句话“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告如书,知悉全文内容,没有异议。若没有遵守上述条款,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抄写至横线处:
学生签字:
直系亲属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肆份,学生本人、直系亲属、学院各执一份。由学院统一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一份备案。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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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父亲:,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母亲:,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学生:,身份证号:,学号:,联系方式:
学生因原因。考虑到乙方子女目前状况,学院与家长双方沟通、协商,为今后方便乙方子女能够在校继续接受学习教育,甲方本着为乙方子女学业、病情等相关因素考虑,经甲方研究决定,为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现与乙方(学生监护人父亲/母亲),达成平等协商,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依照乙方子女身心健康状况及后续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康复状况,对其进行合理的教育教学管理。
(二) 乙方子女在校期间,甲方有权利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
(三) 乙方子女在校期间,应定期前往相关医院、部门(如:学校心理中心等)做身心健康复查,配合学校、学院、班级相关工作,不得因学生个人原因不接受或者拒绝相关事宜。若乙方子女拒绝或者不配合学校、学院、班级相关工作(事宜),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子女休学或退学。
(四) 乙方子女在校期间,若经相关医院、部门鉴定,不适宜继续学习教育,乙方须将子女带回家中学习教育并进行康复治疗,若在家治疗康复,乙方子女适合到校学习生活,情绪稳定,需开具二甲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征得甲方综合评估同意,方可带回学校继续学习生活。
(五) 乙方子女在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病情发作等)而发生的自伤或伤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六) 乙方子女在校期间,甲乙双方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保持沟通联系,请乙方配合学校教育,甲方向乙方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及相关表现等事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状况等基本资料,如因资料提供不全或者隐瞒病情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乙方负责。
(二)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配合甲方的教育教学管理。
(三) 乙方服从甲方统一安排,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定,不得在校园内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学生的学习、身心健康等工作,及时给予反馈,并须认真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9999js金沙老品牌特殊学生陪读暨家校协议书》。若因身心健康原因,确需校外住宿者,须按照《9999js金沙老品牌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修订)》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若校外住宿住址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告知甲方。
(五) 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学生自身病因等,及未入校园内发生的一切问题非由甲方过失导致,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学生在校期间要爱护公物,爱护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公物,学生在校内,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集体、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非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 乙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合理合法要求,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但乙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八) 若乙方子女需要陪读,乙方陪读监护人及其子女在校陪读期间,应严格履行陪读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离开子女,且应遵守学校家长陪读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造成子女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或者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责令乙方子女休学或退学。
(九) 乙方子女在陪读期间,若再次因身心健康原因,发生自伤、自杀未遂等行为或有伤害他人风险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休学或退学。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定,并于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学生本人、直系亲属、学院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